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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阻撓人民的媒體監督(陳炳宏)

2012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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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都在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陳元玲的突然請辭,但NCC兩項打擊民眾進行媒體監督的修法,卻鮮少有人注意。
9 月NCC公布「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暫行規範」,前屆委員卸任前,原本只強調置入需自然呈現、應揭露置入、不鼓勵消費,並尊重節目產製獨立性,應已顧及媒體需求與觀眾權益。結果本屆委員上任,卻畫蛇添足加上「置入商標、商品或商業服務之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百分之五、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四分之一」的條文,導致新規範陷入無法執行的困境,或者,本屆委員原本就是故意讓新規範無法執行,使民眾無法進行監督媒體。


為何這樣說呢?過去民眾只要認為商品訊息過度干擾節目內容,就可以向NCC檢舉節目違反置入規範,嚴重者會裁罰。但現在變成即便觀眾看到商品訊息干擾內容還不算違法,要這項商品出現超過節目總長度的百分之五,置入畫面超過螢幕四分之一才算違法。而且務實點判斷,觀眾大概也不會這樣大張旗鼓看電視,所以檢舉就變成不可能啦!
筆者建議全國觀眾,以後看到不當置入內容干擾收視,還是可以去NCC檢舉,但不用拿筆記,也不用拿尺量,把這項工作留給NCC去做,反正有檢舉它就要處理,不處理的話,大家可以寫信去行政院長信箱檢舉NCC怠惰職責。

檢舉金剩千分之一

其次為「阻止」民眾監督媒體,10月NCC還修正通過一項「配套」措施,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加重力道打擊民眾監督媒體的動能。為何這樣說呢?過去民眾只要看到不當的媒體內容,經向NCC檢舉成立後,即可領罰款的百分之四當檢舉獎金,但最新版本只剩下千分之一,而且照現在的行政效率,領到錢可能是半年後了吧!另外如果真有民眾想賺檢舉獎金,那去檢舉亂丟菸蒂,都比檢舉媒體違規要來得高許多,因為許多縣市亂丟菸蒂的檢舉獎金是罰款的百分之三十到五十,但是檢舉電視違規,只有千分之一,NCC真的想推動民眾監督媒體嗎?
前述兩項遭修正的規範與要點,勢必嚴重打擊各界推動的媒體監督行動,讓推動他律的努力越來越困難,這難道不比陳元玲請辭更值得關注嗎?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

 

 

1.置入規範難以實行

2.獎勵金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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