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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廉價慰藉

德國廢止死刑始自1949年通過之《基本法》,102條簡要宣示「死刑廢除」,當時德國戰後百廢待舉,廢止死刑並非本於全國民意之共識,而是《基本法》之立法者鑑於納粹時代在全民狂熱氣氛之下,死刑被過度濫用之反省,並以「廢死」作為德國走出法西斯政權,重建民主的重要宣示。一方面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否認國家有剝奪人民生命之權利,再方面徹底防範「民氣」之濫用導致無可挽回之錯誤。 
徵諸今日社會對死刑犯者深惡痛絕之情感,令人回想起在戒嚴時代對搶劫犯,以速審速決方式執行死刑之作法,在當時亦獲得輿論廣泛支持,而今思之誠屬過度,但已無法挽回。 
對於受害者家屬之悲痛,任何人皆須嚴肅面對。主張維持死刑者恆謂非執行死刑不足以安慰被害人。然而死刑卻也可能只是一種最廉價最方便的慰撫。執行了死刑,群眾心理獲得滿足,但整個社會反而忽略了對被害人及家屬真正之慰撫與照顧。 
廢止死刑絕非忽略被害人之感受,反而必須以更深入更精緻的作法去修復被害者所受之創傷,此即為「修復式司法」,如在德國快速成長的援助犯罪被害人協會,其中有部分經費來自罰金的分配,由專業之社工與教育人員努力從事被害者生活的恢復與心靈創傷的撫慰,更從事與加害者之對話與調解,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間和解。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似乎只著重在金錢上之補償,對於被害人精神情緒上之撫藉,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如果社會滿足於死刑之報復性滿足,將延緩此方面之進步。 
執行死刑固然滿足了報復的人性,但鼓動報復心也可能激起對立情緒,報復後的空虛與失落也曾是許多文學所描繪的心境。維持報復情緒將會在社會上鼓勵復仇之作風,最新社會許多年輕人鬥毆,其手段之殘酷,令人感受社會上乖張暴戾之氣,此皆與報復心有關。 

以教化取代報復

透過教誨的功能,讓犯大錯的人能生懺悔心,並以此心情對被害人之家屬作一輩子的贖罪,最後企求雙方之和解與寬恕,這是宗教家之大愛與理想,但也是社會所不應放棄的目標。
廢止死刑之政策既然是以教育取代報復,則對於監所內之教誨功能自然更加重視,廢止死刑最普遍的歐洲國家亦莫不重視監所之處遇。並投注大量心力於人犯之矯正處遇與犯罪預防。
在廢止死刑後德國採行了終身監禁之制度,因此也強化了監所的教化功能,在調查處遇方面,調查犯罪者之心理,成長歷程與行為預測,以作為預防犯罪之依據,促成此方面之研究與發展。相對地,滿足於報復式的死刑執行,將會減少此方面研究之動力,而無法促成預防犯罪之研究。
廢止死刑有許多配套措施,以兼顧社會安全,犯罪預防與矯治,並慰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尋求和解代替報復,這是漫長且困難的社會工程,但卻是社會進步必須要走的路,希望今日死刑存廢之討論能真正啟動提升社會之契機。

集體的認知錯誤

從暫緩執行到執行,改變的並不是死刑犯本身行為,而是外在的隨機因素。這時我們應該反思,如果社會真的認為死刑是必要的、是道德正確的,為什麼過去政策上是以「暫緩為原則,執行為例外」?我們真的能接受這種個案上隨機的正義觀嗎?

我認為我們社會陷入集體的認知錯誤中。這裡所涉及的認知錯誤有兩種,第一種是「可得性原則」,也就是說我們在執行決策時,常會錯誤地把印象最深刻的因素賦予最重分量,而印象的深刻與否通常不涉及理性分析,往往取決該因素距離決策時點的遠近。第二種認知錯誤是「後見之明」,也就是在我們透過「可得性原則」或是「情緒」進行決策以後,會自動合理化我們自己的結論,將支持既有結論的因素比重放大,將反對既有結論的因素加以稀釋,努力地讓自己避免「反覆」,並且維持「一致性」。

不該取決隨機因素
我們可以從這次割喉案件觀察到這兩種認知錯誤的發酵。在事件發生以前,社會在理性討論下,正反面意見並陳,其實是可以接受目前暫緩執行原則,許多人並沒有堅決認為應該執行死刑,甚至可以說整體社會氛圍是傾向暫緩執行的。

從江國慶冤死案、蘇建和案無罪定讞,到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強制言詞辯論,以及兩公約人權報告的相關論述都可以觀察到這趨勢。但在事件發生後,單一個案對於社會所造成的印象過於強烈,導致我們在思考時過度重視這個事件,而錯誤地減少相反論述的分量。就算事後有人主張相反論述,我們卻再也無法吸收。為了維持一致性,我們甚至會忘記事件發生前自己那猶豫不決立場,而告訴自己現在的立場是正確的。

但是死刑議題不應該取決於這種隨機的因素。採擇死刑與否是價值觀的取捨,認同死刑就是認為剝奪另一人的生命是道德上容許的,甚至也認為我們的社會寧可冒著誤判、誤執行的風險也要透過死刑震懾犯罪行為人。

反之,反對死刑的人則是認為這是道德上不容許的行為,或是避免誤判、誤執行的風險應重於犯罪預防(在此暫且不論死刑與犯罪預防間的關聯性)。不管我們的立場為何,都應該在理性的框架下進行討論,而不應該讓隨機產生的認知錯誤綁架我們的理性分析。

 

死刑,國家的遮羞布


文 / 苗博雅

談及死刑議題時,台灣社會總是不安地激盪。某些「意見領袖」主張由於死刑具有嚇阻犯罪、實現正義、撫慰被害者及其家屬、節省經費等各種功能,加上主流民意反對廢除死刑,因而死刑應繼續維持。此種論點似乎得到廣泛民眾支持。本文在此嘗試提出實證,檢驗上述說法是否真實,提供讀者重新思維死刑的觀點與空間。

思維的起點

為了保障人民權利不被政府過度侵害,國家基於某些正當理由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遵守三項原則:

  1. 限制人民權利有助於達成某些正當的目的。
  2. 在同樣有效達成目標的方式中,必須選擇傷害程度最小的。例如將感染者隔離於某醫院(限制自由權)便可控制疫情時,政府便不能選擇以將感染者丟入太平洋(剝奪生命權)作為控制疫情的手段。
  3. 限制人民權利所能達到的效果,必須小於它的副作用。這個道理很簡單,就好似某一種藥雖能100%治癒感冒,但會引發心肌梗塞,那麼就絕對不應服用。

以上三個標準就是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死刑的本質是以國家力量剝奪人民生命,屬於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如果你同意台灣政府應該遵守憲政主義精神,你也應該同意死刑存在必須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死刑真能嚇阻犯罪?

許多研究指出,死刑存廢與犯罪率並無相關,在諸多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也未見增長。影響犯罪率的可能因素很多,包括警察破案率、警察可見度(註1)、經濟情 況、失業率、階級、人口密度等,死刑存否的影響力並不大。剖析台灣近19年的數據,死刑的判決數量以及槍決執行數量,跟重大暴力犯罪率(註2)之間,並非負相關,甚至在2006至2009年停止執行的4年間,暴力犯罪率顯著下降。這些事實可以說明,死刑無法降低暴力犯罪率。

1993-2011年,死刑判決、槍決與暴力犯罪率的關係

1993-2011年,死刑判決、槍決與暴力犯罪率統計

此外,台灣於2010年重啟執行槍決4人後,2011年槍決5人、16件死刑定讞判決,2012年至今已有7件死刑定讞判決,相較於其他國家,目前台灣死刑堪稱處於非常活躍的狀態。但這樣積極地使用死刑,卻仍然無法阻擋割喉慘案發生。回顧歷史,在2010年重啟執行後1個月內,即發生翁奇楠命案。從數據和實例我們可以發現,台灣的死刑存在、死刑判決、死刑執行都不具備嚇阻犯罪的功能。

死刑能體現正義、撫慰人心?

支持死刑者會進一步主張死刑能夠體現正義。由於支持死刑論者很少提出其所謂「正義」的定義,我們姑且在此推測,所謂的正義指的是「殺人償命」。但更深層地 檢驗,就能發現其中的矛盾之處。

首先,在現代法律規範下,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精神早被捨棄,廣泛改以自由刑(也就是監禁)、罰金刑作為犯罪的處置方式,死刑已是瀕臨絕種的身體刑。我們能接受以監禁、剝奪自由權作為應報的方式,就表示監禁足以體現正義。沒有人認為政府一定要偷竊小偷的財產、搶奪搶匪的皮夾、詐騙騙子、恐嚇黑道作為處罰才算正義,只把他們關起來就是不正義。

甚至許多比殺人惡性更重大的罪行(例如販賣塑化劑食品、公務員收賄使包商偷工減料導致橋斷人亡等),社會也接受以監禁體現正義。為何唯獨殺人者不被殺死,而是以監禁處罰時,就不符合正義了呢?將殺人者處以無期徒刑就是不正義嗎?為何以監禁的方式處置殺人者就是不正義,而以監禁處置其他的罪行就符合正義?為何只有殺人罪必須適用以牙還牙原則?這其中的差別,恐怕還有待支持死刑者(反廢死者)詳加論述。

在具體的實踐上,死刑也往往沒有體現正義,而是殘害民主自由價值。死刑是當權者排除異己的最佳工具,許多政府將政治異議份子、同性戀者、違反宗教教義、違反傳統禮教者判處死刑。在台灣,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殷鑑不遠,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冤案更是明白地揭示了死刑制度的危險性。目前已定讞的死囚中,邱和順、鄭性澤案皆在解嚴後發生。再嚴謹的司法程序,都無法絕對消弭誤判,而死刑與監禁的最大差異,即在於錯誤後的可補救性。在「政府濫權」、「錯殺」如何符合正義的問題被回答前,死刑與實踐正義的距離還十分遙遠。

此外,許多人認為加害人的死亡,能撫慰被害人和其家屬,使他們心靈得到平靜。但事實上因加害人被槍決而得到心靈平靜的被害者與家屬,寥寥無幾。甚至有些被害者家屬於加害人槍決多年後,仍然感到非常怨憤。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加害人的死亡可幫助被害者走出陰霾。以死刑作為心理治療方式更是完全不符合心理學理論。得知他人死亡,不會讓人感到舒坦、愉快。

被害者和家屬真正需要的,是充分的心理支持、經濟援助、醫療、教育等社會資源。而死刑的存在,發揮遮羞布的功能,讓政府可用兩顆子彈「撫慰」被害者,對社會宣稱已盡到照顧被害者的責任後瀟灑地離去,讓社會忘記政府應該持續不輟地照顧被害者,讓政府不用花心思去改善照顧被害者的機制,獨留被害者持續承受痛苦卻孤獨無助。死刑的存在,真的給了被害者什麼實質幫助嗎?

死刑能節省經費?

根據加州研究指出,由於死刑使用必須慎重而正確,程序十分嚴謹嚴格,因此死刑所花費的成本比無期徒刑更高,甚至排擠其他防制犯罪預算。

粗淺地以台北監獄為例分析台灣現況,101年度預算為374,946,000元,而平均一年收容人數約為4,000人,每位收容人「一年」花費國家9萬多元(其中90%是監獄人事費,不是買衣服買食物提供給犯罪人的成本)。而錯殺一人的國家冤賠金額是一億多元(江國慶案),換算成關在監獄的支出,足以讓20個人被關50年。這尚未算入為了使死刑判決更嚴謹而需耗費的司法資源。因此,死刑較能節省預算似乎也是無稽之談。況且,比起台灣政府浪費的預算,以及供養無能無德官員的薪俸,無期徒刑者所花費的金額,根本只是冰山一角。對於有權力者如此寬容,對於被經濟逼到社會底層的犯罪者(註3)如此嚴苛的社會,想必是十分有道德感、正義感的。

主流民意認為死刑不可廢?

有配套措施時是否贊同廢除死刑的歷年民調

有配套措施時是否贊同廢除死刑的歷年民調

支持死刑論者常主張,死刑符合台灣國民法感情,絕大多數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云云。這個迷思在勇夫部長的大力宣傳之下,近年加速深入社會。事實上,從2001年以來,由學術機構主持的民調結果顯示,台灣許多民眾能贊同在有配套措施(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時廢除死刑,比例足以和堅決支持死刑者一較高下。當然,司法制度、人權保障問題不能只憑多數民意決定,舉出這些數據是為了呈現出「堅決反廢死者不是絕對多數民意」的事實,進而戳破所謂「絕大多數民眾反對廢除死刑」的論調。死刑的真正功能

雖然死刑能嚇阻犯罪、實現正義、撫慰被害人、節省經費、主流民意支持等理由似乎都站不住腳,但支持死刑者也莫失望,死刑仍有一個確切的功能,即是「將危險的人永久隔離於社會」。但就此目的而言,無期徒刑是個同樣有效而侵害較小的手段。我們也必須承認,死刑具有「滿足報復心理」的功能,而此功能是無期徒刑無法完全取代的。就滿足報復心理而言,死刑確實是比較有效的手段,而社會集體追求復仇的快感,未必不能是正當的目標。

死刑的代價

死刑是正義嗎?

死刑是正義嗎?

發現死刑無可取代的功能後,我們得思考,為了達成這個效果,會有什麼副作用?值得嗎?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任何選擇都要付出代價。為了享有復仇的快感,我們必須要承受政府濫殺、司法誤殺的可能性。所謂人人都可能是下一個「被害人」,所指的不只是犯罪被害人,也是政府濫權、司法誤殺的被害人。為了「復仇」,負擔這麼高的風險,我們是不是應該冷靜下來想一想,這樣真的值得嗎?回到憲法的比例原則,死刑是否有達成任何正當目的?是否是侵害最小的手段?死刑的作用真的小於副作用嗎?

理性對話

割喉慘案發生後,社會各界震驚不已,我們都為這樁悲劇感到震驚且悲傷。在這場失業男殺害男童的慘案中,沒有任何人得利,當事人要面對的是無窮盡的痛苦與哀傷,這是一面血淋淋的鏡子,悲劇性地反映出台灣社會的病況:工作不穩定、社會動盪不安、人生沒有價值感與成就感、強者欺壓弱者、弱者欺壓更弱者。犯罪問題是社會的私生子,縱然令人感到羞恥噁心難以接受,終究是社會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

廢除死刑的目的並非否認犯罪的傷害、原諒犯罪者,也並非保護罪犯,只是為了節制國家暴力,為了除去國家的遮羞布,讓政府認真負起防制犯罪、照顧被害者的責任,以及防止死刑這把利刃成為國家傷害人民的工具、防止不可彌補的悲劇。選擇原諒或痛恨加害人是專屬於被害者與家屬的權利,不是廢死聯盟的,更不是名嘴與鄉民的。沒有人可以僭越代替被害者與家屬選擇要原諒還是繼續痛恨加害人。

廢除死刑論者與支持死刑者都認為犯罪者應該接受處罰與矯正,只是對於死刑是否是處罰與矯正的恰當方式有不同看法。在輿論譁然的時刻,我們必須拒絕無的放矢的指控、栽贓、謾罵、侮辱、詛咒、恐嚇,也該反對透過他人的悲劇賺取金錢利益的狡詐之徒。我們需要更冷靜的對話與思考,找出確實能防制犯罪、矯正罪犯的適切方法。打破某些似是而非的迷思,仔細思量死刑存廢的優缺點,最終做出死刑存廢的判斷,不論這個結果是什麼,都可以被接受。我們不能接受的,不是支持死刑的意見,而是欠缺根據的迷思與謊言。理性且互相尊重的對話,才能在公共議題上尋求共善。

※ 註

  1. 簡單來說,就是走在街上有沒有常常看到警察,有一種警察就在你身邊的感覺。
  2. 重大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重傷害、恐嚇取財、強制性交。也就是廣大鄉民認為應該呼伊死的犯罪,也是死刑嚇阻論者主張會被嚇阻的犯罪類型。
  3. 1994年行政院研考會所出版的「死刑存廢之探討」研究顯示,自民國44年至81年,我國死刑執行人數有482人,死刑犯的特徵為:普通殺人罪,18~30歲者,國(初)中畢(肄)業以下者,工人或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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