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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釋照規劃應更周延
 

在各界對於國內無線寬頻基礎建設的殷殷期盼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行動寬頻業務釋照規劃,陳述政府對未來4G釋照相關說明,並藉此徵詢各界意見。分析其規劃內容,包括訂定頻寬取得上下限、模組化的頻寬設計、頻譜使用權轉讓導入及網路品質與覆蓋率要求等。

電信業者已在NCC舉辦的公聽會陳述意見,從國家整體利益、兼顧產業發展、消費者權益等,我們提出幾點觀察,希望4G釋照更符公平效益原則。

首先,在頻寬取得上下限方面。根據德國4G釋照經驗,被認為是黃金頻譜的800MHz頻段,其頻寬僅占總釋照頻寬的16.7%,但在前三大業者重金競標下,得標金額卻占了全部拍賣收入的81.6%,釋出的800MHz頻段不僅全歸前三大業者所有,且競標結果前三大業者所獲得頻寬也較其他業者平均多出20至25MHz,顯示在競標模式下,資金實力雄厚的業者將有機會先行「占地」,取得較多且較具技術效率之頻譜。

而以目前NCC的規劃,除設定單一頻段取得上限之外,也設定跨頻段頻譜取得上限。在此規劃下,因台灣前三大業者目前均有2G業務,且使用900/1800MHz頻段提供服務,在既要維持原有2G服務穩定,又要搶占黃金頻譜的考量下,受到上述規範,三大業者被迫需在兩種思維間取得平衡,而不是僅考量花重金搶占黃金頻譜,如此將可減少出現如德國般的釋照結果,避免占地效應擴大。

其次,在頻寬模組化設計方面。NCC目前規劃將以兩模組化方式進行公開諮詢,此舉除簡化競標程序外,也使得業者在取得不同頻段或同頻段之頻譜後,因頻寬差距僅有5MHz,在技術上更具彈性,方便電信業者進行技術升級,可為未來的用戶流量需求預作準備。

再者,觀察此次公布的轉讓制度的設計,首先就可轉讓對象限定為「行動寬頻業務之得標者或經營者」,可避免釋照後出現非從事行動寬頻業務之單位或公司,取得小頻寬頻譜後進行炒作之狀況。另NCC也規範「轉讓方之剩餘頻寬下限」,以避免獲照電信業者考量頻譜交易利益高於業務經營利益,而大量轉讓頻譜,損及原有用戶權益的情況。

但是,此次NCC釋出的頻譜使用權轉讓制度,未對頻譜轉讓過程中業者可能獲得的頻譜價差利得進行規範,而考量頻譜為稀有資源,具準「公共財」特性,因頻譜交易而產生的利益,應與全民共享,建議可思考在後續頻譜交易規範上,導入「漲價歸公」概念,除使頻譜價值可真正展現,亦可使全民獲利;另外,規劃中的使用權轉讓制度,不設閉鎖期,但轉讓法規細則尚未明確,可能延誤時機。如果未來3~4年數據流量成長速度依據2010~2011年成長5倍的速度,則到2016年業者手上的頻寬就不夠因應流量的需求,故建議轉讓法規細則儘速擬訂,以能在數據流量快速成長之前及時因應。

此外,根據NCC「網路品質及覆蓋率要求」,由於僅要求基地台傳輸峰值及數量或覆蓋範圍,如以民眾使用權益觀察,由於並未針對民眾可獲得的平均傳輸速率進行規範,在目前民眾3G上網呈現塞車狀況下,可能出現釋照建設5年後,業者已滿足NCC釋照規範,卻因行動寬頻用戶快速成長,民眾無法充分享受4G技術效能,NCC卻無方法鞭策業者改善的狀況。

最後,根據國外電信及設備業者統計,行動資料傳輸約有70%-90%於室內發生,而根據我國3G寬頻上網速率測試數據,住宅區室內之傳輸速率約僅有平均速率的一半,而室內公共場所則因有法令對覆蓋率規範,因而約與平均速率一致,顯示法令規範對室內傳輸速率提升有正向影響,4G釋照規範納入室內覆蓋需求,也是主管機關未來需考慮的方向。



全文網址: 4G釋照規劃應更周延 | 社論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537692.shtml#ixzz2DsGalC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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